近日,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小李向法院起诉,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据报道,小李是在结账之后,看到小票上的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而酸奶瓶,保质期为21天,根据生产时期和时间,截止时间正好到当晚8点28分,卡得非常准。
虽然1分钟的确很短,但过期1分钟也是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有权索赔。所以,小李要较真,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少人会觉得,这事的确有些太巧了,如果不是正好逮到了酸奶这种过期精确到分钟的商品,消费者就无法索赔,超市虽然有错,但是错得不多,索赔1000元有点狮子大开口,或许是想趁机“占点便宜”。也有网友觉得,超市做生意也不容易,看到过期食品应该先提醒商家,买到过期食品能退就行,这种想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超市的问题仅仅是出售了一瓶过期1分钟的酸奶吗?幷不是。至少,它就没有依法规范地做好临期食品的处理,没有尽力去控制不合格食品被售卖出去的风险。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其目的就是要避免临期食品和正常食品混在一起卖,导致粗心的消费者拿错,健康及合法权益受损害,要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明明白白地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