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到超市买酸奶,结账后刚好过期1分钟的酸奶,顾客索赔1000元,合理吗?这起发生在现实中的事件,可能也会给我们带来更多思考。
顾客小李在超市购买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遭到超市拒绝。随后小李向法院起诉,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酸奶是当晚8点28分过期,而结账时间恰好是8点29分,也就是说,当酸奶卖给小李时,确实已经过期了1分钟。也许刚过期1分钟的酸奶跟保质期内毫无区别,喝了也不会对身体造成损害,但是保质期既然已经精确到分钟,那么过期1分钟就是过期产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索赔。1000元的索赔金额也是于法有据的。
而这起事件暴露的更大问题,则是超市的管理不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管理流程上,一般超市每天都会盘点库存,临近保质期的产品都会提前进行下架处理。正常情况下,货架上不应该存在即将过期的产品。所以事件中,超市是肯定要负责任的。
而这位消费者的索赔,恰恰是对超市的吹哨提醒。正因为小李的较真,才能让超市及时发现管理上的漏洞,避免更严重事态的发生。因此,这样的索赔,于消费者于超市都是有利的。如果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也一定要挺身而出,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来源:萧山日报 首席评论员:俞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