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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明星代言再加码,法律落实就该抠细节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52:34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广告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明确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幷且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被认可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

  剑指明星代言“翻车”现象,此番七部门联合发文不仅对包括明星主体及其经纪公司、代言企业、广告刊发平台等涉明星代言的各方责任做了非常明确的细化,而且是在“充分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以贯彻落实现行法律法规为目标,进行的一次执法监管的规则与尺度宣示。

  首先,指导意见对《广告法》中相关表述、具体认定做了非常详尽的执行层面细化,特别是对明星依法履行使用义务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情况列举。在此之前,《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而在此处的“使用商品”义务具体执行和解读,指导意见给出了“明星本人充分使用”“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的标准,幷对实践中可能不鲜见的“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同时意见还特别强调,明星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应当由其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其使用频次、时长自然要参照前述标准。如此细致、力图穷尽各种可能性的“堵后路”规定,很好地因应了公众对于不少明星代言却不实质使用的观感,在此之前,类似情况甚至已经成为脱口秀表演的“爆梗”被广为传播,比如多位明星实质幷不使用某护肤品,某明星就曾遭遇是否给其子女食用其代言奶粉提问等等,可见规范治理的必要性。

  不仅如此,对于明星代言产品前的使用义务,指导意见还要求明星应当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而这些,是在代言人履行包括对商品进行充分了解、查阅被代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代言商品的商品说明书等一系列最基本的审慎查看义务之后,同样必须履行的程序。记录、查询与充分使用要求的提出,对于明星代言人来说,相关的规范要求事实上已经拥有存档备查的条件,也在客观上决定了明星代言绝不可能再是什么“一锤子买卖”,而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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