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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祸频频 安全事故如何问责?

http://www.CRNTT.com   2009-01-11 06:22:38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张昕副教授认为:“行政问责实际上是政治改革、政治发展的产物,它可能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目前,问责制所要确保的是在程序方面有法可依,依法问责,在责任区分以及相关处理措施方面等都要透明清晰。”

  对于如何发展完善问责制,国家行政学院的汪玉凯认为:“问责制现在的问题在于没有操作细则,因此国家应该再制定一种行政问责具体实施细则或者行政问责条例,进一步细化规范,使得行政问责完全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毫无疑问,走向法制化的“问责制”必将有助于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问责制”毕竟是事后的一种处理方式。也就是事故发生之后,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一种责任追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它会对某些官员产生震慑,但幷不意味着它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在加强了“秋后算账”力度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公共安全领域的黄金法则——海恩法则提示人们,任何一次重大安全事故背后都有许多征兆,征兆背后都有事故的苗头。

  对安全隐患宁可排查两千,不可放过一个,只有拿出这样的决心,才能有效阻止每一次可能的事故。所以,如何有效地加强监管,让任何一个安全隐患都被消灭在萌芽阶段才是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最为有效的措施。

  记者在福建某地政务公开网站上发现了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必须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巡查。而且,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人负责。负责巡查的人必须进行有效的记录以备事后追究责任。据瞭解,全国各地采取此类措施的地方非常多。看来监管措施不是没有,但是在真正执行的时候就变了味道。麻痹大意者有之,收受贿赂心存侥幸者有之,直到事故发生,才开始追究责任。这个时候,即便是问责制再健全损失也已经无法挽回。所以,问责制发生效力的时间必须被提前。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等到事故发生了,才启动问责程序。任何时候只要发现了苗头,而相关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问责。像山西襄汾溃坝事件,尾矿问题早就知道了,却一直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在发现此问题后,就启动问责程序,相信可以挽救271条生命。

  希望“黑色九月”带给我们的不只是官员问责“风暴”,更应该是问责制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之路的转折点。而问责制与监管制度的有效结合必将成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杀手锏。(本刊记者:王娈 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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