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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性侵幼女案怎可未审先判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20:59  


 
  有媒体此前透露,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将参加8日的庭审,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导。杨舟亦明确要求,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处理的,必须提级处理。但问题在于,要确定是否需要提级处理,为何不在立案阶段进行,而非要等到一审已经开庭才派员“指导”?在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习水性侵害案既然已经由习水县法院一审,显然当地检、法两方都倾向于认为该案无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此前引发争论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辩,当地司法机关似乎也已有某种默契。此番前来“指导”的遵义中院审判人员又能打破这种“默契”吗?实在不看好。

  另一个细节是,杨舟还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这个“顶格处理”的明确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习水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让二审终审形同虚设。按照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所谓“顶格处理”,也就是有期徒刑15年。在中国真实的权力运行逻辑中,不但法官,就算是法院院长也得受当地政法委书记的“领导”,何况杨舟还是习水县上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习水法院负责此案的一审法官焉敢不从党内上级领导的“要求”?此案已然未审先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庭审就像是走走过场。应然的司法秩序就在当地司法机关准备寻回个案正义的过程中再度失范。

  当犯罪行为不得不依赖于公安厅长的批示才得以揭露并进入司法程序,当依法审判还不得不接受上级政法领导的指示与要求,司法秩序与制度正义就难以期待。即便在习水性侵害案的最终裁判上能够实现大众心理所期待的实体正义,我们也不得不接受又一个权力失范的事实。(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新闻链接:

“强奸”何以变“嫖幼”? (来源:郑州晚报) 
 
  备受瞩目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因旁听人数众多现场失控,开庭时间被迫推迟。遵义市委要求从严从重处罚。律师认为,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最高判15年,而以“奸淫幼女罪”起诉最高则可判死刑。(4月8日《法制晚报》) 

  定性为“嫖幼”,从严从重体现在哪里? 

  公众真正担心的是,此案在今后审理中遭遇实质正义的尴尬。而这种担心幷非多余,因为“习水性侵幼女案”被当地检察院定性为“嫖幼案”。如此看来,即使在“从严、从重”依法在“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的批示下,若“习水性侵幼女案”最终仍以嫖宿罪定性,那这本就有放纵犯罪之嫌,最后又能“严、重”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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