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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性侵幼女案怎可未审先判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20:59  


 
  若我们的视线不局限于此案,就能发现该案只是当地权力失序乱象下的一个必然中的偶然。从胁迫卖淫的袁莉口中,我们知道此次涉案的干部其实都是她“开旅社”时就结识的一批“资深嫖客”中的几个“倒霉蛋”。若顺藤而上深入调查,当地权力失序、利益勾连格局下腐败奢靡非法乱象,肯定远不止于此。正是这样的权力格局,导致了受害者不但有冤难申,还得避走他乡。非得省里下来的“密探”捧着“尚方宝剑”才使案情大白于天下。 

  这样的权力失序让民主与法制深度蒙羞,这也容易导致底层沦陷,造成人们的情感断裂。而受害者,也不仅是本案中几个无辜的小女孩及其家人,若生活在民主氛围和法制尊严遭受严重污损的水土之上,那么每一个无权无势的公民,都可能遭到无妄之灾而申诉无门。每个人都会沦为潜在的被权力强暴和凌辱的对象,这想起来都让人不寒而栗。希望“习水性侵幼女案”最终能以司法正义为我们重塑信心。 (李晓亮) 

  “强奸”何以变“嫖幼”? 

  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 

  从陈检察长的说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构成的。但是,有必要追问的是,他们奸淫幼女的情节算不算恶劣(当地政法委书记说“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倘若这些情节属实,则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况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使很一般的情节,也可判处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节应在5年、6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试举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谓的“嫖资”),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以死刑。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袁莉不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而以引诱、容留卖淫罪(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起诉,也是为了达到不由中级法院审理和最终没有死刑的刑事责任的结果,从而达到降低该案社会影响的目的。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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