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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贺一诚弃“何厚铧模式”不参选特首说起

http://www.CRNTT.com   2009-04-11 08:31:36  


贺一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会上发言。 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评社北京4月11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评论员文章《从贺一诚弃“何厚铧模式”不参选特首说起》,全文如下: 

  原来一直被人们认为会循“何厚铧模式”--先是出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过几年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镀金”经历后,再参选属于“地方官”的澳门特首的贺一诚,日前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到行政暨公职局办理行政长官选委会当然委员报名登记手续。贺一诚此举,等于是以办理选委会委员登记手续这个“实际行动”,正式宣布他已放弃参加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

  实际上,《行政长官选举法》第三十六条对特首选举候选人的六项身份资格限制的第六项,就是选委会委员。也就是说,如果贺一诚计划参选行政长官,他应当不参加选委会当然委员的登记。当然,他在成为选委会委员之后,仍可在第三任特首选举的候选人提名日开始之前,宣布辞去选委会委员职务,一如第一任行政长官选举时,何厚铧和区宗杰在报名参选特首之前,宣布辞去推选委员会委员职务那样。但现在的时空背景与回归前不同,而且既然有心参选,就没有必要进行登记后又宣布辞职的“瞎折腾”。

  其实,贺一诚倘是有意参选第三任特首,他还须在正式报名参选之前,宣布辞去另一个更为重要的职务,那就是行政会委员。因为《行政长官选举法》第三十六条对行政长官候选人身份资格限制的六项规定,其中第三项就是行政会委员。正如本栏前日就具有政务官或司法官身份的几位“大热门”的分析那样,倘如此,他就将失去还有将近大半年的原任任期。倘能当选,当然是不再“希罕”那个行政会委员的职务。但倘落选,新任行政长官未必会委任他“官复原职”。而按“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会是由行政长官依法设立的决策性机构,为行政长官及澳门特区政府制定政策或作出重大决策时提供意见。行政长官在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时,必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以利于行政长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正确的决策。虽然行政会的意见对行政长官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这反映了行政会所具有的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性质,但行政会既然是一个决策性谘询机构,它在澳门特区的政治架构中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行政长官的助手和参谋,在行政长官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自己没有把握参选特首“必赢”之下,也就不必要把这个至关重要的职务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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