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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习水性侵幼女案再诉令人更加失望

http://www.CRNTT.com   2009-05-18 11:48:10  


 
  考虑到习水案涉及未成年人且涉及被害人的隐私,此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有关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定罪问题的“躲猫猫”,就不仅是令人失望,更是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流失。再没有这种联想更让公众对司法公信感到绝望了:有关方面不积极回应公众,而庭审又是凭借了法律的规定可以秘密进行,最后将判决的结果强行塞给公众,让公众不得不强吞下去,而这一切都是与公职人员身份有关。我们真不希望这种联想得到印证,但是,不让公众产生类似联想的前提是,别在公职人员定罪问题上再躲猫猫了。诉讼过程中的阳光与透明,是对司法的最好“防腐剂”;坦荡荡地说出公诉的理由,是消除公众误解的最佳途径。(作者:杨涛)

新闻链接:习水幼女案是否会开一扇恶例之门? 

  湖南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晓宇

  习水性侵幼女案爆发之初,给予善良世界的震惊,是摧毁性的。

  很难用“感同身受”此类的词语来形容这种道德摧毁感,一时的茫然之间,人们不能相信,他们花一样的女儿,究竟处在何等样的事实中?而这个社会的道德,在金钱面前,究竟沦陷到何等地步?泪水堵塞了情感的出口,金钱践踏了道德的门槛,在这种迷茫之上,最让人痛楚的,不仅是身体所背负的伤害,还有心理上抓不住一滴眼泪的虚空——这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在一切皆可买卖的失范面前,它的沦丧还有没有底线?

  习水性侵幼女案,就如一个潘多拉盒子,黑暗之魔,在阳光下漫漶。此后,媒体又曝出浙江丽水市碧湖中学19名中学女生在从2007年始的两年时间内,被“商人、村干部”等身份的人强奸,其间的介绍主要“通过同学带同学出来玩的模式”,事后也涉及300元、500元不等的金钱给予。5月11日,媒体又曝出,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经人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宜宾县公安局召开案情分析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的,不属犯罪行为,经审查,卢玉敏不知何某不满14周岁,因此,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沦丧总是惊人地相似,一叶落于沟渠,非智者不以为秋,但千叶仍然落于沟渠呢,是否仍能视而不见?

  习水案为我们揭开了现时性侵幼女的一个暖昧空间:即在这样的案例中,都存在既为受害人又为施害者的低龄同学的介绍,都存在威逼胁迫与金钱给予的双重事实。由于金钱给予与中间人牵线的嫖宿之名,及“嫖宿幼女罪”1997年以来在法律上的存在,性侵幼女因而具备了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暖昧。施害者在嫖宿的名义下于道德与法律的退守上心安理得,受害者则在金钱的暧昧中陷于反抗与半推半就莫可名状。法律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就是对于“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这一模糊事实空间的确认,法律对于这一特殊事实的退守,实质就是对于金钱交易的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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