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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土改警惕四大风险

http://www.CRNTT.com   2009-12-24 09:08:38  


 
  风险二: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长期利益?是否会形成新的“城市二元结构”?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要素被激活并大宗流转的情况下,势必出现流转土地的“失地不失权”的农民,以及因短期需要彻底放弃土地权利而真正“失地”的农民。无论是何种方式的“失地”,改革均面临“土地上溢出的劳动力如何消化”的问题。

  “失地不失权”的农民将承包地作为股份集中规模流转,进而提高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也必然面临“股份收益”的天然风险性。一旦农业资本家经营不善,必将导致土地租金收益和股份收益不稳定。加之经过所谓“农业产业化”折腾的土地要再恢复大田耕作往往很难,农民理论上的“不失权”具有现实的“退出”限制,其结果就是农民的长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后一种“失地”农民除获得一次性的土地权利补偿外,必须重新就业以获得稳定的足以维持未来生活的收入。当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不能为其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足够的就业机会和基本的福利保障时,“失地”和“变市民”更可能换来的仅仅是无业市民的身份。

  风险三: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过度的政府行政主导是否会形成对农民利益新的剥夺?

  成都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中,保留了政府等级链条自上而下全面推动的惯有做法。

  这种政府统筹主导的改革模式在农村确权颁证改革全面迅速铺开和顺利推行中,极大地提高了改革的组织效率和执行力,大大节约了改革的交易成本。但是,政府在改革过程中过度的行政介入,可能对农村产权改革的利益主体——农民的民意表达和民意实现产生“挤出”,从而使改革偏离产权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在现行土地“宪法”——《土地管理法》仍保留政府在农用土地转非农用地的土地征用中的合法垄断权的情况下,一种潜在的风险令我们不无担心——地方政府在面对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强烈冲动时,为追求短期和局部发展的利益,冲破城市建设规划和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的限制,将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再度控制、满足政府的用地需求,从而使新一轮产权变革的土地流转演化为对农民权益的新的剥夺方式。

  风险四:新型乡村治理结构能否真正顺应农民主体利益?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

  成都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三会”虽然在村民民主自治方面取得了突破性创新,但笔者在访谈中发现,“新三会”成员目前没有任何报酬,其成员的工作热情完全建立在荣誉感和责任心基础上。这在短期内特别是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确权颁证过程中可能还能发挥积极作用,但过往的经验表明它很难提供可持续的长久动力。

  没有持续性投入和合理的剩余控制权分享机制的结果可能是两种:一是新型乡村治理结构无法维持并最终瓦解;二是新型乡村治理结构中出现新的内部控制人,通过向土地流转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中寻租获得补偿。

  这种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将难以保证新生的乡村新型治理结构走上自主发展的道路、真正担当起基层农村民意表达和民意实现的角色,以及在保护农民权益与巨大的寻租收益间作出顺应农民主体利益的权衡选择,从而也难以避免对新的土地合作组织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和利益分配上的有效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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