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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和平协议 台湾安全守护神

http://www.CRNTT.com   2009-12-31 01:24:39  


 
  第三,作为中程式过渡性协议,应是在“一中框架”和两岸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协商谈判、成功达成的协议,也就是两岸在法理上仍一致认同的一个国家内部,海峡两岸两个地区之间平等达成的一个具有两岸特色的过渡性协议;而不是传统的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也不同于中央与港澳的协议,更不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协议。因此,对于一些较具争议性,特别是两岸结构性矛盾焦点难点问题,能不谈就不谈,不得不谈时表述上可以各说各话,寻找较为模糊的中性语言代替,实在绕不过的,就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

  第四,应明确宣示坚持“九二共识”和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立场;明确宣示正式结束自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延伸下来的中国内战状态,为台海地区缔造永久和平;明确宣示两岸政治关系、统合路径与和平合作、共谋发展的主题和机制;明确宣示两岸携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第五,面对这个十分艰巨复杂的政治工程,两岸应有一个相互酝酿、讨论和协商磨合的过程。毕竟达成和平协定意味着需要双方相互做出一定的妥协。如何找出双方的平衡点?彼此又能作何种让步?尤其是两岸和解的方向,原则和步骤等等。处理这些问题,自然需要开阔的政治胸襟和真诚的善意,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操作艺术。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于此事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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