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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明:ECFA两岸特色 如何双赢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00:38:51  


两岸可将ECFA定位为“由两岸作为WTO成员,依据WTO规则所签署的FTA”。
  中评社香港1月8日电/台湾工业总会副秘书长、师大国际事务与全球战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蔡宏明在《中国评论》月刊一月号发表专文《从WTO架构谈ECFA的两岸特色》。作者表示:对于两岸洽签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台湾内部担忧“台湾若在‘一个中国’架构下签署ECFA,丧失在WTO里原有的经济主权地位”,以及“日后对中国产品的进口限制势必松绑,中国低价产品的全面倾销,将造成农业、内需市场产业及传统制造业的倒闭危机,并威胁至少4百万劳工和农民的生计。”对此,有必要厘清ECFA在WTO架构下之“定位”,以及大陆所宣示“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化安排”主张的内涵,才能获得双赢的解决途径。文章内容如下:
  
  ECFA究竟是CEPA还是FTA

  基本上,台湾内部担心台湾在“一个中国”架构下签署ECFA,主要是因为大陆在去年12月之前一再以推动两岸CEPA(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或类似CEPA,作为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之参考模式,而2002年1月25日CEPA的五项“磋商原则”之一是:“符合WTO的规则和‘一国两制’的原则,是国家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安排。”

  至于,今天台湾所推动之ECFA究竟系比较像中港澳CEPA,或比较类似普世常见的FTA(自由贸易协定)?对此争议,我们可以从大陆商务部对CEPA的说明,以及CEPA如何“符合WTO的规则”加以分析。

  对CEPA的说明,大陆商务部强调CEPA是大陆迄今为止对外签署、全面实施并完成WTO审议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是目前内地对外商签的开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香港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换言之,在大陆对于CEPA的定位,即已经定位为“FTA”。

  究其原因在于,目前在WTO架构下仍为有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多数为FTA。至于协定名称多数直接用FTA;但亦有用ECFA(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者,例如东协与中国、东协与印度之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定;另有用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者,例如印度与新加坡全面经济合作协定;有用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例如香港、澳门与中国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或用CEP者(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纽西兰与新加坡紧密经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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