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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如此迅速就忘记“毒奶粉”的教训

http://www.CRNTT.com   2010-02-03 11:12:09  


 
    教训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能及时上报

  教训总结:

  三鹿事件事故调查组公布的调查结果称:“2008年8月2日至9月8日的38天中,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未就三鹿牌奶粉问题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做过任何报告,也未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调查组认为,三鹿公司和石家庄市政府没有即时“上报”,是导致危害扩大化的重要原因。
现状:上报制度只对上负责,不对消费者负责

  上报制度的实质是,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当地政府发现后须向上级政府层层报告,而非对消费者通报。社会中的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团体,被排除在上报体系之外。上报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制度中没有公民的位置,一切服从于政府与上级的需要,而不是公众与消费者的需要。

  公民在国家的食品安全中没有位置,食品的安全就没有保障。再度曝出的三聚氰胺超标事件中,各地政府执行了上报制度,只对上负责,却并不对消费者负责,上海熊猫查出三聚氰胺超标8个月才对消费者公布,正是上报制度只对上级政府负责,不对消费者负责的体现。

    教训三:食品免检造成监管空白

  教训总结:

  三鹿“毒奶粉”的另一个教训是免检制度。名牌企业的产品可以免检,这为“毒奶粉”的出现和蔓延提供了生存土壤,进而成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现状:取消免检 缺乏监督保障体系

  新的抽检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可能导致《食品安全法》的效果打折扣。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且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而目前全国40多万家食品企业产品的抽检负担落在质检、工商等部门肩上,以其现有人力、财力、技术条件,肯定不堪重负。

  厂商是以逐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钻政策法规的漏洞,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视为他们的本性,指望企业能站在道德的层面上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难上加难。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完全交付与执法部门,却缺乏对执法效果的监督机制,必然造成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更为有效的监管途径应让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等参与到监管中,从制度上完善监督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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