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 | |
香港政客 虚伪的“法律公正”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24 12:02:29 |
反对派把“补选”以成全“公投”视为依法办事,坚决支持;却把警方依法办事拘捕非法集会的反对派人士视为政治打压,坚决抗议。全面准确地贯彻《基本法》,正是把政治正确与法律公正结合起来的不二法门。政府应尽力阻止“五区公投运动”发生,在如此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依照《基本法》办事。 香港的法治传统是需要维护的。强调法治,的确是香港传统的社会核心价值中应予保留的内容。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不能否认法律与政治有着密切关系,不可能脱离政治来谈论所谓“法律公正”。 “九七”前夕,港英当局操控立法局匆匆制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就是企图将之凌驾于“九七”后生效的《基本法》。这是法律具有政治目的的一个显着案例。鉴此,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其附件二的第七项条例便是关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删去了该条例的三个条款。 打虚伪幌子售其奸 香港回归以来,反对派打着“法律公正”的幌子以售其奸的案例不胜枚举。最近的两个事例是:一、以所谓“私法”原理解释“五区公投运动”,为推行“补选”以成全“公投”辩护;二、以所谓“白色恐怖”攻击香港警方执法行动,为反对派在香港中联办大门外的非法集会张目。反对派除了企图以“私法”原理即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即可以做来为“五区公投运动”辩护外,还打出“言论自由”的招牌来掩人耳目,轻描淡写地说什么“补选”就是“补选”,有人称之为“公投”是“言论自由”。 然而,问题恰恰就在于:为什么“补选”可以被称为“公投”而不是将“公投”的标签贴到其他事情上?在这里,公民党、社民连的言论绝不是“天马行空”,而是有的放矢。因为,“补选”乃是特区政府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区选举的五个选区同时展开,香港全体合资格选民都有权投票,而竞选的公民党、社民连候选人以单一议题来争取选民支持,他们所得选票便具有了显示公民意志的成效。“补选”搭台,“公投”唱戏,二者之关连何其显着,怎么能采取“驼鸟政策”? |
【 第1页 第2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