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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特区 还是“国中之国”?

http://www.CRNTT.com   2010-04-19 11:30:16  


  
  国家能宣布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  今日惊闻深圳出台了一个规定,把七类人列为“不受深圳欢迎人员”。这使我联想起经常发生的国际新闻:某国宣布另一国的某人(一般是具有外交身份的人)为不受欢迎的人,将其驱逐出境。由此可见,有权宣布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主体是国家。即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和国策,宣布外国的某人为不受本国欢迎的人,一般由外交部发布。

  公民能宣布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   当然,如果任何一个公民个人(包括小朋友),宣布某人为本人或者本人家庭不欢迎的人,也是可以的。因为范围仅限于他的家庭。除此之外,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都没有权力做这样的事情。否则,那就会出现省、市、县、乡、村、组都可以宣布某人不受欢迎,拒绝入境,已经入境的,驱逐出境。这种结局,既荒谬又违法。
 
  “深圳不欢迎你”,凭什么?  深圳宣布七类人是不受欢迎的人,毫不客气地把自己当做一个国家或者是公民个人来看待,把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力随意抽出来为其所用。深圳不欢迎你的政策实质是把自己当成了“国中之国”。作为中国曾经的开放之都,深圳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许多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成为改革的先头部队;不过,出台居住证不受欢迎黑名单,隔离那些政府不喜欢的人,深圳的敢为天下先也真是“勇气可嘉”。只可惜,这样的勇气用错了地方,如果深圳政府能以这种大无畏的精神推动社会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或者至少降低深圳不断高企的房价,深圳肯定会全国第一个进入“和谐社会”。

  不受欢迎黑名单:既荒谬又违法 
 
  犯罪嫌疑人应该送警局  第一类人员是“有从事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第四类人员是“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对于这两类人,仅仅是“不受欢迎”就行了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该人人见之而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决不能让他们逃脱法网。而按照深圳的规定,对于这两类人,仅仅是不给办理居住证,却仍然任其逍遥法外。深圳的这种做法,起码犯了“玩忽职守罪”和“私放罪犯罪”。

   堵死越级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第三类人员是上访群众。众所周知,上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公民维权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最重要的体现。不信你可以观察一下,世界上哪个资本主义国家有上访制度?唯有我国《宪法》和党的政策,赋予公民以上访的权利。从宪法权利上看,我国公民的上访,是不存在级别的限制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利直接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反映问题,没有什么越级不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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