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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真实罪证的隐形链条

http://www.CRNTT.com   2010-04-22 09:32:09  


 
  事实上,早在2009年12月10日,就有媒体称,“由于检方审查时限用尽,黄光裕案即将提起公诉。案件目前可以确定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指控事实只有一起,即黄光裕利用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进行内幕交易,黄光裕对此指控供认不讳。”

  据消息人士透露,在黄光裕被控的三项罪名中,单位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两项罪名基本证据确凿,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证据确凿尚不得而知。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非法经营罪,就像当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罪一样,属于企业家经常不慎陷入的常规犯罪,比之首富赤裸裸犯罪来说,显得有些淡然无味。”
虚掩难辨的辩护角度

  国美在辩护策略中必须做出抉择,是保护老东家,还是力求从此案中抽身?

  早在3月1日,对于黄光裕案中直指国美电器的单位行贿罪,国美电器即对此予以了否认,并表示已聘请资深刑辩律师作为辩护人,对其指控展开积极抗辩。

  在这场积极抗辩中,国美会采用什么样的辩护角度呢?是直接否认行贿行为本身,还是只单纯否认行贿行为与国美电器有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检方要指控国美涉嫌单位行贿罪,那么应该至少同时提供三个关键事实的相关证据,其一,国美层面应该有(被指控为)行贿行为的决策活动与实施该决策的一系列公司行为;其二,公司财务层面应该有资金被挪用并用作行贿的事实;其三,国美应该有因其行贿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而这种收益必须体现在公司资金账户上或公司名下,即行贿的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当然,上述几点,恐怕也将成为控辩双方就单位行贿罪进行质证和辩论的焦点问题。”

  不过,即使如此,这样的关键事实也颇值得推敲,首先任何公司都不会将行贿行为本身列入决策的书面程序,甚至单纯的口头公开;其次,对于一家坐拥数十亿财富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来说,区区数百万资金的流出,很难说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最后,假如行贿真的与上市或收购有关,其收益也并不会直接反映在资金账户的往来上。

  国美在辩护策略中必须做出抉择,是保护老东家,还是力求从此案中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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