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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之后,如何延续互联网的春天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10:29:56  


 
  红红火火的中国互联网经济几乎是自行发展起来的,现在行政权力触角的探入,将对其起到何种作用,是促进还是相反?网店实名制的推行及下一步走向,将是一个试金石。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人物们曾经争论“互联网的春天是否已经过去”,我们希望,网店实名制的推行及下一步走向,向互联网传递的是“规范”和“扶持”的信号,从而让人们确信,现在依然是“互联网的春天”。

新闻链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第一责任人 (《法制日报》 2010年6月02日 姚芃)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网上开店须实名登记,消费者信息将得到保护,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第一责任人。本报就其相关重要问题请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是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自然人,应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应对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办法》为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定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行为规范、网络销售合同等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维护交易平台秩序第一责任人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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