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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之后,如何延续互联网的春天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10:29:56  


 
  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制定实施管理制度;负责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交易信息保存。明确规定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监管:破地域、级别管辖为全国一体化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是信用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是实施“以网管网”,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国一体化监管。过去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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