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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六大误读

http://www.CRNTT.com   2010-07-13 09:46:00  


  中评社北京7月13日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内容涉及财产申报,被媒体称为“首次明确了副处以上官员须报房产及投资”。

  这则新闻被网站放到了很高的位置,跟帖也不少,不过我们翻看了很多跟帖之后,发现网友对这个新规定、以及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误读相当严重。

  所以我们不妨来一次正本清源。

  误读一:认为本次规定是一个创举 

  实际:只是对旧规定的整合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首次要求领导干部申报财产。1997年,中办、国办又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所以早在1997年就要求申报房产了,本次规定的“首次”之说就站不住脚。2006年,中办又修改了1997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本次出台的新规,其实最大的变化就是把95版的“财产申报规定”和06版的“有关事项申报规定”整合到了一起。至于其中增加了“申报投资”这样的条款,无非是多了一项内容;而把申报内容“严格保密”改为“专人保管”,其实也没有实质意义。在把“向上申报”改为“向下公开”这样真正要害的问题上,没有进展,所以本次规定并无新意。

  误读二:认为申报和公开是一回事 

  实际:有本质区别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的确是一回事,因为官员权力由民众授予,所以官员真正的“上级”就是民众,申报其实就是向民众报告,就是公开。但在中国,官员的上级是“组织”,所以申报是向组织报告,并不向民众公开。

  所以我们在使用“财产申报”这个概念时,一定要说清楚你是指哪个“财产申报”,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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