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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09:31:25  


疑因身份证被盗,让林贝欣惹上麻烦
提起这段经历,林贝欣痛哭流涕。
  中评社北京8月6日讯/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错抓,路上一直让“犯人”戴着手铐,即便停车进餐馆吃饭、上洗手间,手铐都没有解开,也不作任何遮盖,进看守所前衣服上的纽扣和拉链全被剪掉,只穿着上衣走进监房,晚上就睡在水泥地板上……此事件南方网今天登载鄢烈山文章《“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指出,这种待遇显然是不针对林贝欣一个人的,是惯例。那么,就算林贝欣“抓对”了,就可以无视她的基本人权包括人格尊严,如此对待吗?以下是鄢文评论及相关报道:

鄢烈山:“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

  这几天人们在热议“抓错门”。仅本省一个月之内就曝出三起因身份证遗失被坏人在外地盗用而警察抓错人的案子。如19岁的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抓错,义乌警方已道歉“承认是工作失误抓错人”,并表示“将总结吸取此事件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态度自然很好。

  现在大家关心的警方如何不抓错人,都是些技术上如何亡羊补牢的问题,比如如何提高身份证的识别技术含量,如何完善核查机制、规范程序设计。而“民警提醒”我们“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要将证件号码透露给他人,在网上聊天、购物时也应谨慎,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证件号码和身份信息;身份证丢失,应立即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并开具一份证明,申明丢失身份证已作废,并及时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技术上防范抓错当然有必要,但是在我看来,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保护人权高于惩罚罪犯的现代法治观念的确立更重要。 

  以林贝欣(我总想读成“林悲辛”)案为例。家人质疑:林贝欣的身份证已经在3年前丢失后到当地派出所挂失补办,即使当天抓到人了,听林贝欣的申诉后,警方只需要去当地警方核实,就无需将人抓去义乌。“怎么可以这样草率就抓人?(林贝欣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清白的材料也都交上去,家里人还放弃尊严又跪又求,为什么我们的申辩一点效果都没有,人还要被关进看守所,又要被押到义乌那么远?”这办差的警察根本就是“空棺材出殡——木(目)中无人”,与技术问题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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