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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死缓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不仅仅是以上级别、地位很高的官员获此“待遇”,一些级别较低的犯罪官员也如此:仅以近期安徽省的情况为例,“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原支队长白玉岭受贿、贪污、徇私枉法、强奸、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陷害他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判决情况都是死缓。

  观察这些大小贪官的死缓原因,绝大多数也与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的情形大同小异,主要是认罪态度,主动交代,赃款追缴等方面。其中,于兵的情况还与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的情况异曲同工:后者潜逃新加坡,前者潜逃南非被劝回。

  “持续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免于判处立即执行死刑,这些情况将有利于中国政府在今后外交活动中的协商和谈判。”赵长青说,“胡星和于兵等外逃又归案的贪官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事实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态度,其目的是希望告诉西方国家即使把中国的贪官引渡回国,也不会轻易处决他们。当然这里面有政治因素的考虑,不能完全以法律规定来评判。”

  换言之死缓似乎已经成为贪官们的一种“常见待遇”。尽管《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是很多腐败大案,涉案金额从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很少被认定 “情节严重”,结果都是死缓,其余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贪官更是数不胜数。

  赵长青表示,近几年来被直接处决的贪官并不多见,影响比较大的几乎只有2007年7月被执行死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事实上国内司法界的人都清楚,其被处决的原因并不在于贪了多少钱,而是因为其违法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审批,后者导致了大量医疗伤亡事故。

  “尽管目前国家的法律对官员的渎职、贪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很少对他们立即执行死刑,除非其还有经济之外的严重问题,或者说还引发了另外的巨大损失。”刘仁文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在2006年就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事实上类似的观点在法学界早已经层出不穷。之所以高层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的确是因为这些问题的成因和状态都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应对。”

  现实中,当每一名贪官落马的消息传出,早期人们都是对结局有着许多猜测,但是后来都渐渐失去了关注的热情,因为除了偶尔有个别贪官被直接处决,绝大部分都是以死缓的结局出现,有些甚至更轻。刘仁文认为,这样的情况已经引起了社会的许多不满,不少民众表示贪官们肆无忌惮的原因就在于案发后被惩处太轻,而且死缓已经成为贪官们继续生存的可靠希望。

  新华社在2009年末曾经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另外从监狱方面透露出来的消息证实,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占绝大多数。

  “死缓等于度假”、“不死就ok了,坐几年牢就脱身了”、“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这是许多人对于贪官们被判处死缓后最具代表性的反应。刘仁文也证实:“死缓犯一般情况最多关18年就会被释放,个别人甚至时间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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