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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死缓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缓死”还是“免死”

  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死缓”并非“免死”,只是“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贪官的案例出现。

   “死缓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种,如果以后取消了死刑,死缓也就不存在了。”刘仁文说, “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总把判处死缓的原因朝司法腐败方面去遐想,其实有点牵强附会,这个原因更多是源于中国的死刑政策正在改变。”

  其实不仅仅是对贪官的判决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死缓,其他罪名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慎用死刑是个大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了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走私、诈骗、盗窃古物以及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1979年以来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减少死刑罪名,之前有68种死刑罪名。赵长青介绍,从1998年到2007年近20年间,每万人的刑事案发率从75余人增加到360余人,理论上犯罪率增加了4倍,但是其中传统的凶杀、强奸等犯罪和重罪增加很少,而主要是经济领域的犯罪和轻罪增加很多。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会对经济犯罪执行死刑。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此次刑法修正并没有提及官员腐败等方面的内容,这无疑与全社会对腐败现象越来越关注的情形大相径庭。“并不是司法工作者和学者们都看不到、想不到,而是觉得官员腐败的情况面积太广、程度太深,想要动作起来波及面太大。”刘仁文说,“而且按照目前国际、国内的法律形势,如果这方面要改革,也只会向‘少杀不杀’的方向走,绝对不可能‘多杀滥杀’,这显然与一些民众的愿望是相悖的,所以暂时不去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可以想象。”

  重庆市的一名资深检察官认为:“贪官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主要还是因为其拥有着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如果从政治上、法律上剥夺了他们的权力,再剥夺了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权也没钱之后,他们基本上就掀不起什么风浪了。”

  他表示,香港和澳门废除了死刑,社会治安之好有口皆碑,但香港和澳门制度之完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主张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法学理论界呼吁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但在现实制度漏洞百出,建设进程缓慢的环境里,普罗大众也需要充分理由,在相关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迅速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并不具有现实性。”

  “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据统计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赵长青说,“对此,社会层面反对的声音甚微,因为从理念上,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文明,是一种进步,社会都能接受。但面对贪官横行的现实,社会心态为之一变,对取消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则争论很激烈,反对的声音依旧很高。”

  他认为,有人认为用死刑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偷懒,这话说到了要害。当前腐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确是由于转型时期体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灵造成的问题必须用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死刑管不住腐败,河南省和贵州省几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典型例子。

  目前,中国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改造表现好,不少地方死缓刑罪犯一般在15年后便可以出狱,无期徒刑13年后便可以出狱,有期徒刑服满刑期一半以上时间便可出狱。

  “这就使得死缓执行的结果实际等同于有期徒刑,其严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赵长青说,“加之《刑法》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规定,易被人为操纵,判处死缓往往不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死刑,而是宽大处理的结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大贪官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对贪污受贿的处罚,他认为极不合理,低金额刑罚很重,高金额则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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