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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老先衰的证据规则

http://www.CRNTT.com   2010-11-26 11:09:41  


 
  其次,相较于肉体和心理短期的伤害,生命被无端剥夺显然更加残酷而难以容忍。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如果死刑所施加的对象在实体上并非是无辜的,那么他是否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受到非法调查和侦讯?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对此给出了一个泛泛的否定的答案。

  单纯从文本上说,这一点或许是个进步。然而,细究规则背后的逻辑和条文,又难以乐观起来:这首先是因为死刑案件与非死刑案件之间,在证据规则上不应当如此壁垒森严。诚然,在一般意义上,死刑案件尤其应当严肃对待,但在具体的个案中,一心赴死的杀人犯通过刑讯被判死刑与非死罪的官员被屈打成招两相比较,对正义的毁坏是否能分出伯仲?

  另外,这则为死刑案件量身定制的解释是否普遍地适用于其他案件?如果按照规则之外的“通知”说法,似乎是普遍的,但是这样一来,与整个规则的定位岂非矛盾?

  第三,文本之中随处可见“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思维,大量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比如单人提审、手续不全、未履行告知义务、鉴定缺陷等)均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合法化。那么,到底怎样算是“合理解释”,怎样的“补正”能够过关?这样一些在过去的实践中完全可能被排除的证据,居然因为这个规则又得以复活、重生,这难道算是进步吗?

  二、两个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规则出台的背景,不难发现与现实中的个案息息相关,主流的解读即认为是赵作海冤案促成了它们的出台。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就会发现现实中的冤案几乎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大致在2000年的时候,因为云南的杜培武冤案(一名警察被指控杀死两名警察后被判死缓,后因真凶落网而发现系错案),“两高”就紧急出台过严令禁止刑讯逼供以及使用逼供证据定案的规定。一个合理的推理是:既然十年前的规定没有解决问题,凭什么现在这个就可以?

  近期的实践也表明,有关方面似乎缺乏践行两个证据规则的决心和勇气,这从两个带有测试性质的典型案件中可以看出来。一个是重庆扫黑中的樊奇航案,一个是长期积压在最高法院的聂树斌案。前一件有明显的刑讯逼供证据,却被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得到核准,后一件早已认定为冤杀的案子却迟迟得不到平反与澄清。这一快一慢之间,最高法院或有难言之隐,但未尝没有产生上行下效的联想与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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