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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老先衰的证据规则

http://www.CRNTT.com   2010-11-26 11:09:41  


 
  对规则持支持和肯定态度的人,普遍认为“有总比没有好”。然而,这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在法治建设之初,百废待兴,干劲十足,司法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则解释的出台,往往对一类行为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和作用。比如赌博时出老千定赌博罪还是定诈骗罪,再比如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一律认定为强奸罪等等。这些解释虽有争议,但却马上给出了一个明确而清晰的答案,尚能够清晰地指导实践。

  对勘一下,近期出台的解释,多是一些笼统而含糊的刑事政策性质的文件,比如宽严相济,或者抽象地强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等等,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不但无法体现司法活动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反而提供了下级司法机关进行任意裁剪、解释和运用的理由与借口。

  当下,司法权节节败退,行政权悄然膨胀。要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只有当机立断进行立法,规定公民在面对司法调查时享有沉默权,并随着时间与形势的变化,全面废除死刑以解决死刑的错案。否则,一切貌似进步和变革的文本,都无法指导并改变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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