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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消除“误解”重庆当反思“唱红”

http://www.CRNTT.com   2011-05-10 09:22:02  


 
  我以为,现代的公共机构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坚守或许应该是尊重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重庆方面似乎对这个道理认识还不够深入。每个公民都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独立个体,都有权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做自己的人生规划和生活规划。他们在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的同时,有义务接受由自己选举产生的公共机构依法进行的管理,此外没有更多义务,除非是基于自由意志承担的。公民是这样,党员、公职人员在其相应的组织内,情形相应地也是如此。

  就拿唱歌来说吧,不论唱红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过是个人爱好。唱红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样,确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导和推动唱红者的动机也是好的,但为什么引起“负面评价”,招致“误解”?根本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倡导和推行唱红者将自己理所当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将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义务接受其教育者;倡导和推行唱红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怀疑地看成了其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兴趣和爱好,把自己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或采用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因此,唱红的倡导和推动者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没有注意到其行为与当代社会多元的特性不协调,以及其做法几乎必然产生压缩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的后果,等等。

  有的人士或许会说,唱红是党实行思想领导的一种方式。唱红尽管确实可以有一些这方面的功能,但对这一形式也不宜像刮风一样过分强调,好像不唱红党的思想领导就实现不了似的。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是都没有特别强调唱红或搞“讲读传唱”吗,那些地方党的思想领导难道因此就落了空?更何况,贯彻党的思想领导还必须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协调统一啊,岂能顾此失彼或片面强调一个整体中的三分之一内容! 拿“人民当家作主”来说,它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或“人民主权”的同义语,与其相对应的另一面就是“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任何机构行使的公共权力,其范围都是受限制的,包括执政党的重庆市委及其书记。这一点没有任何含糊其词的空间。

  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秦始皇搞以吏为师,毛泽东希望做全中国人民的“伟大导师”,都是统治者要教化自己的臣民。对此,当时的人们都绝对不敢说半个不字,只能一辈子被动接受他们的“教育”。但那是封建时代和类似封建时代的个人专制社会,而现今是实行自由、法治和民主宪政的社会,是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所以,今天的各级官吏严格地说在法律上对公民等个人并不具有“导师”的地位,不宜仿效旧时代的做法,更无权动用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推广基于个人偏好的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教育的内容。

  看来,在走向法治的时代,此前的公共机构和官员的很多习惯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间的一些行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审视,不能简单因袭。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这一点就变得极其明确了,公职人员如果忽视这一点,将势必适应不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记住,自己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

  (童之伟,男,1954年生,湖北武汉人,中共党员,宪法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商研究杂志副主编、主编,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所所长。童之伟还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带教导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兼职教授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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