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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元首,法从何来

http://www.CRNTT.com   2011-08-04 10:02:01  


   
“弑君者”奠定元首审判法律基础   
   
  公开审判:让所有君主知道必须为其邪恶行为负责并受罚

  1649年,当议会强行逮捕了国王宠臣斯特拉福德伯爵,控制了军队,废除了隶属国王的星室法庭后,查理一世事实上已在下议院“鼓掌之中”。随之而来的难题就是如何处置?议会拒绝采用过去除掉不得民心君主的惯常方式(悄无声息的毒药、暗杀或者在企图逃走时将其击毙),也无意将其交给军事法庭处决。公开审判无疑是对议会而言最为体面的方式,而且能让所有的君主知道他们必须要为其生命中的邪恶行为负起责任并接受惩罚。 

  最终,议会决定将查理一世交付普通审判法庭,审理在威斯敏斯特议会大厅前的庭院举行,那是当时英国最大的公共场所之一,“观众果然把街道挤得水泄不通,一点也没有暴力、伤害或公然的侮辱事件。”

  破除“同侪陪审”:国王挑起内战应得到惩罚

  当时的议会,非但找不到律师来起诉自称高于法律的国王,甚至连起诉这件事本身也超越了很多人的常识。因为“国王即法律”的普通传统法观念正大行其道,《大宪章》赋予君主的同侪(同等级别)审判君主的权力,但国王最高,无人与之同级,“国王审判国王”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临时组成的高等法院讨论审判国王的合理性时,人们普遍认为审判是对国王挑起两次内战(战争杀害数以万计的国民)的应有惩罚,他们要求向“身负血债者”讨还公道的呼吁不仅有“血债血还”的宗教背景,也基于普通法系中煽动别人犯罪的概念。此时,法官们在支持征收船舶税时适用的“国王高于法律”的原则被议会推翻,以此类推,国王也不得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这意味着一旦国王违背了人民的托付,转而侵略自己的国家,有关叛国罪的法律就对其适用。 
   
  契约论雏形:国王的有限权力来自人民的托付

  首次审判现场,查理一世多次重复的问题集中在审判权力的来源(你凭什么审讯我?)这当然也是约翰•库克准备多时的问题。他从普通法、万国法以及圣经中引申出一个理论来终止世袭专政。“英国国王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根据国家法律受到委托的有一定权力限制的官员。”在“关于严重叛国罪及其他严重罪行的公诉词”的开篇,库克就强调了法理依据“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力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 

  查理的罪名不仅仅是严重叛国,他还被控告为一个“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的公敌。”库克调用现代战争法庭上所称的“指挥官责任”条款予以证明,查理一世必须对战争中发生的所有叛国行为、烧杀抢掠以及其他一切对本周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承担责任。

  维护被告权力:被审判者有权“不自证有罪”

  针对庭审中被告权利难以得到维护的现象,库克还提出了“沉默权”,即不能要求被告“自证其罪”,被告有权拒绝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话。法庭允许查理一世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如果一个犯人对控诉不进行或有罪或无罪的有效答辩而是根本不回话或藐视法庭,法庭将视其为“如同承认”,骄傲的国王一再拒绝了拯救自己的机会。检察官也必须证明国王是有罪的,他们取得了文件、信函原件等相关证据,起草并以“全体英格兰人民的名义”宣读公诉词。庭审中,法律程序完全不受干扰地继续进行,即使国王用手杖三次敲击库克,最终还是以“犯人”的身份被守卫带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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