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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拘捕台湾“外交”官员将会有何效应?

http://www.CRNTT.com   2011-11-12 08:16:17  


 
  而据联邦调查局(FBI)提交法庭的证词显示,六十四岁的刘姗姗是在去年十一月于菲律宾雇用代名为“F.V.”的女子,当时签订的两年合约约定,“F.V.”月薪一千二百四十美元,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且加时工作或国定假日工作得请领加班费。但“F.V.”今年三月抵达美国堪萨斯市后,却被要求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十六至十八小时,而且薪水只剩四百美元至四百五十美元。 同时,据称刘姗姗还扣押“F.V.”的护照与“B-1”工作签证,要胁“F.V.”如果不从,就要将她送回菲律宾。“F.V.”在七月间藉刘姗姗载她外出采购日用品时向菲国同乡求救,表明她被限制出入、克扣工资与不当对待;男性友人直至八月才有机会协助“F.V.”脱逃。“F.V.”之后已获得联邦司法机关保护。起诉文件还指出,代表处的证人向“FBI”探员证实“F.V”的说法,并指控刘姗姗曾以同样方式对待前一名帮佣导致对方陷入忧郁状态、并拒绝进食。检方指称,F.V.逃离后,刘姗姗除了试图寻找她、意图将她遣送回菲国之外,在得知联邦司法当局可能展开调查之后,刘姗姗也曾预做安排,准备“立即”离开美国,检方据此要求将刘姗姗收押,不得保释。

  对此,台湾“外交部”已向美国国务院表达严重抗议。而“外交部长”杨进添昨晚在记者会上指出,台美双方在一九八零年已签署《台美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刘姗姗具有“协定”下的豁免礼遇,“外交部”对于“FBI”的做法“没有办法理解”。他指出,在台方没有放弃豁免礼遇前,无论相关案情如何,刘姗姗仍享有该“协定”下的豁免等特权,美执法单位即令有案件欲对其诉追或调查,仍应循“外交”管道为主,不应违反且无视该“协定”的规定。因此,美国有关单位应当快速无条件释放刘姗姗。

  杨进添所指的《台美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是台美双方于一九八零年十月二日依据《与台湾关系法》,并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精神,由当时的台湾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负责人(相当于“驻美大使”)夏功权,与美国在台协会负责人丁大卫签署的,全称为《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本来,“美国在台协会”与“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只是美台双方在对方设立的非官方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处理贸易、商业等民间往来。而该“协定”的签署,实际上使美台互设的“民间”机构具有了官方的色彩,使这两个“非官方”机构工作人员享有只有外交人员才能享有的“外交”及“领事”特权。这是《与台湾关系法》签订之后,中美关系又一个严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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