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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拘捕台湾“外交”官员将会有何效应?

http://www.CRNTT.com   2011-11-12 08:16:17  


 
  实际上,该“协定”给予了台湾驻美国的“代表处”(按:台湾当局将之视为“大使馆”)及“办事处”(台湾当局将之视为“总领事馆”)几乎包括了全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其第五条戊项就规定,“除非经派遣之相关组织明确放弃豁免,其指定人员应享有对因执行所授权职务范围内行为有关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之豁免。”

  而“协定”的这一条规定,是依据美国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第十条C项“根据台湾给予协会与其正规人员之特权与豁免权,总统有权给予台湾的机构与其正规人员相对的特权与豁免权(附带适当的条件与义务),以便利他们发挥有效的履行其功能。”的规定而演化为与台湾当局的双边协议。

  按照台湾当局《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中“以一国中之某一地区为业务区域者,设办事处,其地位相当于总领事馆或领事馆”的规定,作为台湾驻美国堪萨斯办事处处长的刘姗姗,是被视为“总领事”,至少也是“领事”,而按照《台美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的规定,刘姗姗享有“外交豁免特权”,即使她确实触犯美国相闗法例,必须予以追究,也不能在尚未通知台湾当局的情况下就自行拘捕。而杨进添作晚在记者会上也强调该名菲律宾籍帮佣并非刘姗姗私人聘雇,而是属于“办事处”公务用途,因而根据“协定”规定,刘姗姗享有豁免权,应予立即释放。

  而美国联邦调查局拘捕刘姗姗的做法,究竟是其下属单位的部门行为(不瞭解“协定”相关规定,并将台湾驻美国堪萨斯办事处视为民间机构,或虽然瞭解但也要故意为之),还是奉上级指令刻意作出的试探动作?这确是值得认真研究。

  实际上,自奥巴马上台后,美国国内不断传出要废除或修改《与台湾关系法》的声音。美国前参谋长联席会议副主席、退役海军上将欧文斯就发表文章说,三十年前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对美国的害处大于好处,而美国对台军售也不符美国的最佳利益。为此,台湾《苹果日报》就评论说,这就表示美国国内的一股力量正在试图废止《台湾关系法》,美国与中国大陆的合作关系是美国的重大利益,他们不会为台湾的小利益而牺牲大利益。

  不管怎样,这起事件将会对以“外交休兵”作为选战“利器”的马英九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打击,可能会成为蔡英文攻击马英九的“标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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