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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给男人的法律后门?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这道算式同样不复杂

  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罪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

  比如在美国,“即使被告合乎情理地确信女孩已经到了法定年龄,受害人的年龄也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当然,各州对法定年龄的界定不同,从14岁到18岁不等。

  再比如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行为,即触犯了强奸罪,无论手段和过程。

  唯一与中国的“嫖幼罪”略有接近的是德国,德国刑法典规定,与16岁以下的人进行具有回报的性行为,其处罚方式与对儿童进行性犯罪中较轻的严重情形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

  总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
 
中国的“嫖幼”现状 
 
  嫖宿幼女典型案例

  1.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10多名中小学生(多名未满14周岁)被强迫卖淫,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

  2.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

  案发时,共有9名女孩被奸淫或嫖宿,其中5名受害者案发时未满14周岁。原福建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云南富源县一法官嫖宿幼女

  杨德会,云南省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一审被判无罪后,二审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个案背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日益严重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认为,1997年嫖宿幼女罪设立后,导致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习水这些案子很少见,但是1997年以后,各类媒体报道的案件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 

  根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97年下半年为135件,98年为2948件,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此外,有调查显示,18周岁以下被害人中遭受最多的侵害类型,主要集中在性侵害与抢劫侵害方面,其中性侵害最多,基本占了一半左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称,通过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都与习水嫖幼案具有共同的特点,面临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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