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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给男人的法律后门?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比如在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中,该校长最终因强奸、嫖幼数罪并罚(其中强奸判死缓两年,嫖幼判15年徒刑,由于目前“少杀慎杀”,此两罪基本都是顶格判刑了)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缓与15年有期徒刑的区别并不显着,坐20年牢和15年牢对犯罪者的影响有多大呢?

  更何况,此类犯罪者一般在犯罪时已经“失去理智”,比如习水案中就有人说犯罪者是在“采阴补阳”,而据传泉州校长嫖幼更是为了用处女血治病,对于那些因性欲或其它原因急于贪图幼女身体的男人,20年和15年的区别,恐怕并不足以影响他们的行为。

  真正的玄机在于"确实不知"可以大加利用

  所谓“饱暖思淫欲”,在当今社会贫富分化严重,而伦理道德又奔溃的情况下,淫欲自然横流。尤其有权有势有钱者,在普通的骄奢淫逸之外,更要“尝鲜”,这就把黑手伸向了幼女。

  而与上层的骄奢对应的,是底层的治安恶化和贫困,后者又为幼女走向“卖淫”提供了社会土壤。

  在上层有“需”,下层有“供”的情况下,供需一拍即合,而且牵线搭桥者可以为买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你不是害怕会牵扯刑责吗,那我给你创造个“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岁”的服务条件不就行了?

  司法腐败又给这个借口留了足够的空间,而有权有钱者正是可以撬动司法腐败的人。

  于是,幼女被频繁侵害而施害者受不到应有惩罚就有成为趋势的可能。在引发舆论大哗的宜宾“局长花6000元买处案”中,警方最初就认定,嫌疑人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学生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后在舆论压力下此案最终定为强奸罪)。

  为什么在最高法2003年8月已经暂缓执行了那份“确实不知算无罪”的批覆后,警方还要在众目睽睽之下“选择性适法”呢?

  或许法理辨析说千道万,不如吴思先生那句“某些行为边界总要朝有利于某些人的方向移动”来得顶用。

  立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在当前这个阶段,应废止嫖宿幼女罪,统一到强奸罪之下。更关键的是把“确实不知是幼女不算罪”这类后门堵死。(来源:2011-12-03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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