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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见义勇为无罪论”?

http://www.CRNTT.com   2012-03-23 11:44:49  


 
  实际上在美国“积极的见义勇为”往往被严格限制,而“消极的见义勇为”则被严格保护。美国的圣盖博市曾发生过一起华裔合力制服当街行抢西裔歹徒的时间,事后见义勇为的华人却被警方以滥用武力的理由逮捕。类似的案例并不少,一位叫Michael的美国人在一家油漆店工作,因数名窃贼试图偷窃时,他挺身而出用棒球棍打了其中一名嫌疑人。事后Michael被起诉,罪名是攻击罪,警方表示他过度使用暴力。在法院宣读判决书时,法官要求他不要自行打击犯罪。

  三、“见义勇为就无罪”是反法治

  用道德评价去衡量一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反法治的,程序正义将不复存在

  既然“见义勇为”是道德判断,那么其与非罪之间,就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因为二者隶属于两个不同的层面。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而罪与非罪属于法律范畴。将两者混为一谈,说轻了是情绪化的非理性观点,说严重了就是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看法,其实是将现代法治社会的秩序规范抛弃,而去寻求情感意义上的“正义至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固然是一种水平较高的道德境界,但并不能成为法律的准绳。如果以“道德”、“好人”作为衡量标准,那么“好心办坏事”“为了正确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就成了政治正确,程序正义不复存在。

  “见义勇为就无罪”赋予普通人打击罪犯和私人执法权力,可能导致以暴制暴私刑泛滥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见义勇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个别见义勇为者在涉事案件中被判无罪,并不能得出“见义勇为者无罪”的结论,而是对具体案件相关当事人行为法律后果的认定。倘若“见义勇为即免责”成为法律现实,那么谁来界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又应该如何保证“见义勇为”的帽子不被滥用?

  “见义勇为就无罪”,实际上是极大程度上赋予了普通人打击犯罪和私人执法的权力,这种权力从警察法院等国家暴力系统转移到普通人,暴力和侵犯人权难以避免。假如举着正义和做好事的名义,就可以完全免责,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的严重后果或导致私刑和报复等不良行为的大量出现,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这不但不是法治的进步,反而是一种倒退。

  四、社会冷漠不是“见义勇为者无罪”的理由

  即使社会道德沦丧,用道德审判替代法律裁决也改变不了社会冷漠的现实

  “见义勇为者无罪”的呼吁,之所以在民众中得到广泛的响应并被普遍认可,其实也不是全无道理。南京彭宇案、佛山小悦悦事件等公共事件,一方面暴露了社会道德水平的尴尬现状,另一方面也让很多人对于“做好事”心存芥蒂。好心有好报,是人朴素的美好愿望,施善行者得善果,才会让更多的人愿意去践行。但社会环境的糟糕,人的美好愿望,都不能成为反法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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