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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开发”在南中国海的适用程度较低

http://www.CRNTT.com   2012-04-18 09:35:28  


 
  因此,中国要更好地运用“共同开发”政策,就应该正确辨识该政策对不同争端海域的可适用程度,承认共同开发对南中国海的适用程度较低这一事实,将其定位为解决南中国海争端的辅助手段而非优先选择。

  作者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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