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马英九要与大陆协商人权议题面面观

http://www.CRNTT.com   2012-04-21 08:10:35  


 
  但是,马英九若是要在海峡两会的事务性协商中,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内容协商来与对岸“讲数”,则恐怕会形成尴尬状况。实际上,虽然中国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由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上签了字,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也于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该“批准书”,同年六月二十七七开始对中国生效;但由于法律和体制上的障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仍未能完全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某些规定相接轨,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仍未能完成批准及向联合国秘书处送交“批准书”的手续。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由此,内地的一些国际法、刑诉法学的专家,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并先后出版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刑事司法》、《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刑事法律的完善》、《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等著作。今年三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就是吸收了上述研究成果的一些内容。

  因此,在中国大陆虽然已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了字,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而未能向联合国秘书处送交“批准书”,因而尚未能在中国大陆生效,而台湾方面则是根本没有资格向联合国秘书处呈交“立法院”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书”的情况下,倘若马英九要透过两岸协商的渠道,与对岸讨论国际人权公约的问题,那就是并不适宜的了。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