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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奕公投”虽通过后续处理却甚困难

http://www.CRNTT.com   2012-07-10 08:46:53  


 
  其实,积极推动“博弈公投”的怀德公司,其登记资本额只有一百万元,且是在一年前才登记注册,其实力如何?值得质疑。实际上,怀德公司作出的建设四C机场、跨海大桥等承诺,都是建立在“取得赌场设置资格”的前提下的,且预计要投资六百亿元,连其自己也说是必须在十一年后才获得营运平衡,这就暴露了其只不过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待中标后才以此为信用向银团借贷。因此,若是由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权威机构来协助评标,怀德公司未必能中标,而怀德公司为令“博弈公投”能获通过,而向马祖居民所作“赌场营运一年后,所有民众每月可领一万八千元,五年后更可领八万元”的承诺,就“冻过水”矣。 

  在法律配套方面,《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各该选举委员会应于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公民投票结束,并依下列方式处理:一、有关法律、自治条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行政院、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应于三个月内研疑相关之法律、自治条例提案,并送立法院、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审议。立法院、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二、有关法律、自治条例之复决案,原法律或自治条例于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三、有关重大政策者,应由权责机关为实现该公民投票案内容之必要处置。四、有关宪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应依宪法修正程序为之。”

  这次马祖“博奕公投”,是属于上述规定第三款的“有关重大政策公投”,在层级上则是属于“地方性公投”。按照《公民投票法》上述规定,只须连江县政府及其各权责部门按照“博奕公投”的内容进行“必要处置”即可。但由于涉及到当地的自治条例,因而也须对连江县自治条例进行创制性的制定或作修订,以作适应。

  然而,马祖“博奕公投”虽然是属于“地方性公投”,但博奕问题已经抵触了“全国性法律”,如《刑法》中的“赌博罪”。实际上,台湾现行《刑法》第二编“分则”的第二十一章,就是“赌博罪”,其第二百六十六条至二百七十条规定,参赌、营赌,均为刑事犯罪行为,最高可被刑处三年徒刑。公务员包庇他人犯赌博罪的,其刑罚加一半。尽管“立法院”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凌晨零时三读审议《公益彩券条例》时,在该法案第四条中塞入“博弈条款”。而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在中国国民党中央的支持下,“立法院”国民党党团全力动员,以应付民进党党团的反动员,终以大比数三读通过“修正《离岛建设条例》草案”,加入“博弈条款”,允许离岛开设观光赌场,但须经当地居投票同意。这个“博弈条款”,实质上是“离岛博弈除罪化”(台湾现行《刑法》是以“赌博罪”来制裁博彩行为的,故赞成该条款的“立委”们,就以掩耳盗铃的方式,将用于围棋比赛的“博弈”术语,来代替“赌博”)。但仍需制定一系列的法例,予以管制。而且,既然有博奕活动,就应设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而开征“博弈税”也须要修订相关税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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