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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律边缘的中国线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5 10:55:04  


 
  线人身份的特殊性,从另一方面还体现在:线人与警方二者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警方提供赏金或减免刑罚作为酬劳,线人为警方提供犯罪线索。从《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规定中来看,线人一旦被侦查机关停止使用,便不再同侦查机关发生任何工作上的关系。然而这并不是所谓的“雇佣关系”。按照中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线人并没有和执法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算是执法机关的雇员,只是基于双方悬赏的合同关系而已,实质上是向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因而线人不能按照《劳动法》得到抚恤,也并不符合“因公殉职”的条件。

  由于线人属于非在编人员且执法机关没有固定资金来源,线人报酬随意遭到扣减或拖欠

  然而,线人作为非在编人员,并由于身份保密的要求并没有明确的联系人,也没有任何合同协议,更没有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来源,执法机关在使用线人提供的线索破案后,无法兑现线人应得的酬劳时有发生。作为个体身份出现的线人,如果对自身权益缺乏充分的认识,且没有足够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现实中,执法部门经常随意扣减或拖欠线人报酬,甚至故意谎报或隐瞒执法成果,使得线人拿不到应得的酬金且没有发言权。

  面对线人动机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获得报酬,有些职业线人更是以酬劳作为生活来源的现状,香港政府就线人报酬来源建立了“线人基金”,马来西亚线人制度也依旧线人与警方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分为三种不同的身份并对应不同的酬金等级,统一从“秘密服务基金”中支取。美国也设立了相关资金项目,将所有支付给线人的赏金按照数额的多少由不同级别的人员审批——例如普通警探只有200美元审批权,而单笔费用超过2500美元时,需由执法部门总部的相应高级官员批准。上述所有的行为都是在及其秘密的条件下进行的,除了直接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知晓。


  结 语:除了生命安全、劳动报酬和赔偿无法保障以外,线人的刑事豁免权、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等,时常无法得到兑现。走在法律、社会和生活的边缘的中国线人,又该向谁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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