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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地产税应为民主财政先导

http://www.CRNTT.com   2012-08-27 11:16:29  


 
  房地产税改革的推出,关乎调整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抑制投机和奢侈性住房消费、调节收入差距的全局。但错失时机、弯路重重之后,现在正处在改革最困难的时期。当前,不应放弃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努力,但必须明确改革并非针对市场起伏的权宜之计,而是旨在完善分税制、调整税费结构的长久之计;必须明确改革不会匆忙行事,需要在新形势下创造充分的条件来推进。本届政府时间已经不多,但应尽其努力,为未来的改革创造条件。下届政府在“接棒”后,应尽快筹划全方位的改革策略,并就此公众关心的重要改革事项给出时间表。
 
  在今天的中国,公众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社会价值日趋多元,而房地产税是向居民存量财产征税,更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相配套。在是项改革推进中,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预算制度、改进社会管理,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房地产税应在“税收法定”原则下,交由立法机关主导推进,不能再沿用过去制定行政法规即开始征税的做法。政府主管部门应围绕房地产税向谁征、征多少、免征范围和额度等细节,精心设计方案,贯彻“不提高总体税负水平”及“二八分担”等原则。方案讨论应有公开透明的程序,保证公众参与,最终由立法机关通过实施。
 
  此外,政府预算制度必须改革。房地产税是受益税,税收收入归基层政府,支出也要用于当地居民。政府提供哪些公共服务,提供多少,均需由公共选择过程决定;对其绩效,也应接受公共评价和考核。这一切,都牵涉到通过预算制度改革赋予立法机关和公众发言权。
 
  再次,启动房地产税的同时,应当取消住房建造和交易时的税费,并由政府承担起需为新建小区配建相应公共设施等费用。这些举措在本质上是让政府更多地承担本该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
 
  伴随着上述转变,开征房地产税可获得合法性与民意基础,进而激发居民参与和监督本地政府预算安排的积极性。作为改革的基本配套,还需要行政系统以统一、高效的努力,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房地产评估体系。在改革推进中,随着对居民房产征税的范围和房地产税收入比重的提高,公众参与预算决策的动力也会随之上升,政府花钱合规合法将成为最低要求。
 
  在一个开放社会,公民有权利以某种方式选定公共品和服务的规模,特定的财政制度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方式也将产生深刻影响。有此意识,则下届政府建设民主财政,可以征收房地产税作为有力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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