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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征地拆迁悲剧不能草草了事

http://www.CRNTT.com   2012-09-25 11:36:21  


 
必须对民警枪杀盘锦村民一案追责

  2012年09月25日06:38 来源:21CN 作者:罗竖一 

  据2012年9月24日《新京报》报道, 9月21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一村民在一起占地纠纷中死亡。9月23日下午,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盘锦当地有关部门并未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导致矛盾激化。

  据此而论,盘锦市有关部门违法在前,村民依法维权在后。

  可是, 9月24日凌晨,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人民日报记者何勇从盘锦市政府获悉,调查认定:民警接110出警,并非警察参与征地拆迁。出警后,遭王树杰和家属泼汽油、追砍。在王树洁点燃衣服扑向民警时,受到威胁的民警开枪。而9月23日的《新京报》有关新闻亦显示,9月22日,盘锦市成立调查组并发布消息称,民警开枪是因为村民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开枪民警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显然,在盘锦市官方的眼里,有关民警枪杀村民王树洁是合法的,是不需要承认任何责任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显示:“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不得使用枪支;“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

  结合有关新闻报道,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上述民警连枪支都不得携带,更别说什么有权枪杀村民王树杰了。

  换言之,整个事情的定性,应该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所言,开枪的警察并非依法履行公务,开枪也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再者,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诚然,依照盘锦市官方的说法,“民警接110出警”。但是,警方为何不制止“前来铲平庄稼地”的违法强拆人员,而偏要把枪口对准遭遇强拆的村民王树杰呢?如果不是对警方和强拆人员绝望之极,那么年仅36岁的村民王树杰会以激烈的方式跟警方相对吗?

  另据媒体报道,9月23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宣传部发布通知称,此事发生后在全区干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也出现不同声音。请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要正确对待,提高认识,不评论、不议论。

  众所周知,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创刊6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来到人民网(603000,股吧)强国论坛与网民在线交流。胡锦涛说,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治,也是一个重要渠道。

  而且,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中央力推的“网络问政”正在逐步变为各级党政机构和政府官员治国理政的一种常态,也成为政府获取民意,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

  但是,面对民警枪杀村民之惨剧,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宣传部却明令“不评论、不议论”。这岂不是跟中央最高领导人的上述指示,以及“网络问政”之时代潮流背道而驰?

  何况,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宣传部的“压制言路”之做法,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会严重地损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总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民警枪杀盘锦村民一案追责,而不能像锦州官方一样地一错再错。否则,既无法给中国亿万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又是对中国法治的亵渎,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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