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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均有责任维护东海与南海主权

http://www.CRNTT.com   2012-10-06 00:47:03  


 
  第三、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台列屿应随台湾归还“中华民国”政府。

  日本趁甲午之战中国战败之际窃占钓鱼台列屿,而钓鱼台列屿本属台湾之一部分,因此法理上台湾割让予日本,钓鱼台列屿亦在其中。

  1941年,“中华民国”政府在珍珠港事变后一日对日本国宣战时,即表示涉及中日关系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一律废止。1943年11月26日“中华民国”、美国、与英国共同发布的“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华民国”、美国、英国、与苏联等同盟国共同发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复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军统帅无条件投降所签署的“日本降伏文书”(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时,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与1952年的“中日和约”,均明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日和约”尚在第4条规定:“中日之间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故钓鱼台列屿应恢复为“中华民国”领土的地位。

  虽然有人主张开罗宣言只是一个战时的政策性声明,不是一个条约。但从国际法来看,一个声明也可以是一个条约,关键在于承诺的时候,当事国是否有使之成为条约拘束各方的意图。而且就算开罗宣言不是一个条约,但是经过波茨坦公告跟日本降伏文书纳入后,开罗宣言的内容已经成为具有拘束力的文件,当然也必须实施。因此台湾归还“中华民国”应该很清楚。1950年1月5日美国国务卿艾契逊就表示,美国和盟国对台湾变成中国的一省并无任何法律人的疑问(lawyer's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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