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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百国建官员财产公开

http://www.CRNTT.com   2012-11-04 09:00:53  


 
  财产申报资料的公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其使用也应当以公共目的为限。滥用财产申报资料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例如在美国,财产申报人员的申报结果必须向公众公开,任何公民都有权查阅或复印政府官员的申报资料。但是,对于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使用,美国法律有明确的限制:“凡是出于以下目的查询申报资料都是违法的:(1)出于非法目的;(2)为了商业目的,除非是新闻和传播媒体为向公众报道;(3)出于为了确定或建立某人的银行信用等级;(4)出于为了任何政治、慈善或其他目的而向申请人募捐或索取钱财……对于怀有这些目的查阅申报材料的人,司法部长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受理这类诉讼的法院可处其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上设定限制的做法,一方面,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满足了社会监督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

  尴尬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2年7月以后,台湾当局行政机构前秘书长林益世与消防部门前负责人黄季敏相继被爆出涉贪。台湾监察机构负责人王建煊在9月5日与媒体茶叙时不禁感叹:“目前的财产申报,我不好意思讲没有屁用,但用处极小。”王建煊认为,靠监察机构的财产申报没有用,“这只老虎不但没有牙齿,连老虎的毛都没有了”。财产申报像虎毛,吓阻了那些老实人,但真正贪了2亿元的人并不会申报。他说,光靠财产申报不易发现问题,但财产申报是“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奏”,搭配“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辅助,让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公务员或其收入有明显不符其支出者有交代财产来源的义务,应可有效防制贪污,“这比枪炮还厉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的关系在立法上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刑事司法救济途径。二是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包含了处罚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刑事处罚。三是只在刑法典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模式由于缺乏相应的前置制度,追究程序的启动具有偶然性,不能及时监控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可疑财产,反腐功效大打折扣。

   我国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初衷,在于惩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非法财产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然而,在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因没有办法切割官员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限,导致这项独立罪名无法有效遏制官员的贪欲,使得纪检监察部门事先无法密切追踪官员财产的异常,非要等到“东窗事发”才能被动跟进。此外,腐败分子在被查获后一般都会选择拒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这样,拥有几百万元甚至高达几千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而被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屡见不鲜。该罪被群众戏称为腐败者的“免死金牌”、“护身符”、放纵贪官的“华容道”等。因为只要腐败者保持沉默、拒不交代,将贪污受贿行为转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便能逃避法律制裁。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力,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

  任何法律的初衷都不在于惩戒的强度,而在于惩戒的可能。从某种理想意义上说,悬而不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具体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的惩罚措施,而在于它能让官员们充满敬畏之心,对任何非法财产都畏之如虎,从而远离贪污腐败的可能。显而易见,唯有官员申报财产尽快阳光化、透明化,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本文作者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法官)

  (文/母冰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10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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