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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应成高薪者变相福利

http://www.CRNTT.com   2012-11-28 11:16:02  


 
  而另一方面,由于雇主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意识不强,员工流动性较大,不少单位并没有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按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单位更是不在少数。前不久还有报道说,有些地方规定:经营亏损,或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相当一部分单位被打了折扣。

  一边是有些单位公积金短斤少两,一边是部分垄断单位、国企缴纳高标准公积金以达到避税目的。一些企业擅自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数额,然后,职工以虚假购买、装修住房的证明把公积金变现。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的公积金政策,在某些单位演变成了为职工牟取高额福利,逃避税收的工具,这显然不符合公积金政策的初衷。

  本来应该给穷人雪中送炭的公积金政策,结果成了为富人锦上添花,这里面的问题,值得各方深思。

  ■ 公积金政策应向低收入者倾斜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是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缴的少用不起,缴的多有富余的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青岛一些市民认为针对目前高高在上的房价来说,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缴存比较高,但是公积金对于他们买房子的帮助并不是很明显,但对于一些急需买房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公积金却往往比较低,作用确实有限,制度明显不合理。对此,楼市分析师张白仁也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低,征缴肥瘦不均的问题开始凸显,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正视这个矛盾,公积金政策本来就应该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其一,应控高提低,走向全覆盖。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购房支持,住房公积金应更多地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当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础上,进一步“控高提低”,从而缩小缴存差距。还要明确上限,取消“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计征个税”的口子。这一规定看似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却给垄断行业高收入开辟了“后门”。这一规定看似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却给垄断行业高收入开辟了“后门”。能够超出比例多缴公积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体,公积金没有理由为其“锦上添花”。同时,提高下限,扩大覆盖范围,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让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其二,高存低贷,增强福利性。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另一个表现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样缴存,但由于没有能力贷款,享受不到低息优惠,却遭受低息损失。有学者指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实行“高存低贷”,即公积金存款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也堵上了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

  其三,修订法规,铸造“达摩剑”。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距2002年修订也过去了10年,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的底气。今年,住建部已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的前期工作,唯有强化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提高违规法律成本,才能规范公积金制度,避免其沦为变相福利。

  □ 结 语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人们既对报告提出的“人均收入翻一番”欢欣鼓舞,也对报告部署的“分配制度改革”充满期待。“公积金相差数十倍”,其实质正是分配不公,也该被好好修理一番了。

  (来源:新浪新闻《新观察》第189期/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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