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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福发帖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撤诉

http://www.CRNTT.com   2012-12-18 17:37:09  


陈平福在法庭上展示刑事裁定书
  中评社北京12月18日讯/博客发帖教师颠覆国家政权撤诉兰州检察院12月14日,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收到法院裁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陈平福今年55岁,原是一家国有企业子弟学校的教师,企业破产后,在兰州街头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2007年以来,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新浪、天涯等网站实名注册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部分文章,批评有关部门。今年6月27日,陈平福因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陈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提起公诉。

曾三次延期审理

  今年8月14日,兰州市检察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平福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该案于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律师何辉新为陈平福作了无罪辩护(详见链接)。

  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在审限内无法审结”,兰州市中院报请延长审理期限。9月27日,甘肃省高院批准延期1个月。之后,兰州市检察院分别于10月24日、11月22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12月13日,兰州市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陈平福案的起诉。

辩护律师:这是“法治的胜利”

  陈平福的律师何辉新表示,他没有看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书,也不了解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为何。

  何辉新提供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兰州市中院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何辉新认为,陈平福在博客上发布和转载的内容,主要是对人生际遇的不满,发发牢骚;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对社会现实的感悟,对一些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和腐败问题的批评。他行使的是言论自由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何辉新说,如果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很荒唐的,政府应该容得下批评。

  对于目前的处理结果,何辉新认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这个案件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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