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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不能说的国家秘密?

http://www.CRNTT.com   2013-02-27 10:35:32  


 
  业已取得的成果,从数字上说,也可称丰富。环保部在2011年6月公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披露,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采集土壤、农产品等各类样品213754个,获得有效调查数据495万个,点位环境信息数据218万个、照片21万张,制作图件近11000件。此后,环保部一名副部长公开承诺,一旦结果出来,“将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公布”。2012年6月发布《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时,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透露,近期环保部将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调查结果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后会适时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到现在为止,土壤污染情况的调查数据仍未公布。

  “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关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属于《政府公开条例》明文要求重点公开的事项

  面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迟迟不愿公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保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属于环保部信息公开范围”、“关于土壤污染成因”、“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方法”这三个问题做出了回应,同时却拒绝公开关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这一问题的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仔细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不难发现,这四个问题不仅应当完全公开,而且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属于环保部信息公开范围”、“关于土壤污染成因”、“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方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同属“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然属于主动、重点公开的范围。

  把“土地污染信息”作为“国家秘密”,可能导致生活在受到严重污染土地上的民众因为不知情而继续受到毒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国家秘密”成为了某些政府和官员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挡箭牌”。然而,“国家秘密”也不能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在制度层面,《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政府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理当提出具体的认定依据。如果对于相关信息保密,危害性更大:一是让生活在受到严重污染土地上的民众因为不知情而继续受到毒害,二是继续变相鼓励使用未经清理的“毒地”,继续祸害公众。在公共健康面前,不应有“国家秘密”,事实上,公众有愈多的知情权,就愈能做到提前预防。

  中国逾一成耕地受污染,毒地引发的中毒事件频频曝光

  由于近年来中国各地方“重化工业”的发展趋向十分明显,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化学品等对土壤污染的情况普遍存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耕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受矿区污染耕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耕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近1000万公顷,污灌农田达330多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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