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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爱护李天一和“老艺术家”是公开耍特权

http://www.CRNTT.com   2013-07-15 11:22:10  


 
周稀银:就怕李天一案情复杂成了缓兵之计

  记者经证实,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涉轮奸案”由于“案情复杂”,目前被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另据知情者介绍,尽管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人是23岁的成年男子,但5人都将由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审查起诉。(7月4日《京华时报》)

  这起案件果真“案情复杂”,那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为什么早不做晚不做,而偏偏在这个风口浪尖上宣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多三个月。显然到现在已经过了侦查羁押期,要不对李某等提起公诉,要不就给予释放,即从3月7日李某等被批捕之日起算,此案应当在6月6日之前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如果不是李家人与律师“闹掰”和此案的受害者出来指责李家人极其冷漠而让“旧事重提”,我们真的怀疑警方好像淡忘了法定羁押期限了呢。

  不排除警方的侦结还有瑕疵需要重新取证,但也不可否认该案件涉及的公检法机关似乎有意在回避什么。如果不是知情人披露其中有一人不是未成年人,那我们何处获得其相关信息?而在舆情再度高涨之际,控检方以“案情复杂”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也更加验证了他们对此案的谨慎过度,案情何以复杂,难道就因为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吗?

  面对不是起诉审理要不就是无罪放人的抉择,司法机关似乎还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真的不知道他们在犹豫什么,又在等待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情形,检察机关好像将延长的理由定性在“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上,只要内部定性为“案情复杂”,不管是否真的复杂,反正至少给自己争取了两个月的回旋余地,足够缓解和降低公众的焦急期盼了。

  对此案做到慎重再慎重是有必要的,但也不该是如此被动,尤其是不能简单地以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名义,而有意屏蔽可以也是应该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而对于此案“案情复杂”的定性,似有“一家之言”之嫌,因为所涉及的所有信息都被一概以未成年人保护名义而加以拒绝告知。如果是早一点做出还占有主动,可在公众倒逼案情和真相的情况下,才来急吼吼地宣称“案情复杂”,不能不让人怀疑有上演“拖延大戏”的嫌疑,或是对舆情高度关注的缓兵之计吧。谁知道两个月后检察机关不会再度退回补充侦查?而经过如此折腾,还会有多少公众有耐心等待他们最终不公开审理的结果呢?(2013年07月05日10:01来源:东方网 作者:周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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