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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言论仲裁”启示

http://www.CRNTT.com   2013-08-07 10:35:02  


 
  “其实对于裁判结果,我们只能进行劝告,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言论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韩慧渊对时代周报记者谈道,但是她解释,由于裁判委员会的成员里总是有一名现役的法官,如果双方再去打官司,这里裁判的意见会直接呈给法院,而且对法院判决有重大影响,没有什么意外的话,法院的判决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会有出入,所以一般就把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当做法院的判决。

  在言论仲裁委员会,一场典型的判决一般是这样的,申请方也就是受害人或企业提出申请,委员会就会对这个案件进行处理,调解仲裁的时候,除了必须由现任的法院部长法官担任仲裁部长外,还会由律师、新闻学教授和经验丰富的退休记者组成委员会,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正性和权威性。2012年,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共处理2401件案件,解决率达71.5%。

  这些法官也好,学者也好,新闻教授也好,均是兼任的。他们在这里工作也不收取报酬,委员会仅仅给他们提供一些食宿和交通开销而已。这种兼职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好处的,这些人获得的社会资源和威望是很客观的。在韩国这样的实行民主制度的社会,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不言而喻,而能够监督媒体的组织,自然会具有更高的社会影响力。这也就是像权诚这样已经在社会上高权重的法官而来这里“兼职”。

  和法院相比,委员会的仲裁具有很大的优势,比如时间很快,将在受理之日起14天内免费处理,而法院起码要6个月以上。解决的方式上也很多样化,可以进行经济赔偿,删除报道,作更正或者无罪报道,也可以道歉或进行纠正的后续报道等。而法院只能进行胜诉或者败诉的裁决,另外走法庭程序也耗资不菲,需要支付律师费、手续费,文件发送费等。

  作为被申请或者说被告的一方,媒体的定义根据《媒体仲裁与受害救济法案》第二条,包括电视、报纸、定期刊物、网络新闻、通讯社和门户网站。现在关于网络方面的诉讼并不少见,首尔每年春季樱花盛开,联合通讯社就拍摄了一张男女在樱花下行走的照片,并命名为《樱花下的爱情》。这就闯祸了,因为那对男女只是同事关系,根本不是情侣,男性的妻子还身怀六甲,结果在网上看到这张照片怒不可遏,全家不宁。事后该男性申请了委员会进行仲裁,最后判联合通讯社赔偿400万韩元,另外一家转载的网媒赔偿150万韩元。

  “自媒体如推特(Twitter)和脸书(Facebook)在韩国不被认为是媒体,所以与自媒体发生冲突,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仲裁委员会就爱莫能助了。”沈荣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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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了言论仲裁委员会后,形形色色的涉及个人或企业与媒体的纠纷都被提交到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既有涉及企业的,也有涉及个人乃至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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