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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多层次金融体系的监管改革新尝试

http://www.CRNTT.com   2013-08-24 11:11:46  


  中评社北京8月24日讯/为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的部门矛盾,国务院日前同意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加。

  上海证券报发表中国金融网分析师周子章文章表示,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金融环境的日新月异,金融机构的结构与经营模式日益复杂,金融监管的难度剧增。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向纵深逼近,银行存款保险等一系列制度的逐步建立的新格局下,银行金融业正经历重新管制的时期,尤其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成为监管的难题。由于原有体系的分割使得整个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分割的状态,使得包括银行、证券以及保险在内的监管各自为政,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将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相互掣肘、各自为政的乱象暴露无遗。特别是自中国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包括影子银行以及地方平台负债等风险不仅给整个金融发展带来挑战,也给整体的宏观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既可终结金融业监管过程中部门之间推诿的现象,同时也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做了铺垫。

  文章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指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央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提出,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并对工作机制的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等内容做了规定,同时明确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与财政部、央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但在实践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仅仅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始终缺乏严密的制度保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因此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央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则更倾向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例如,2004年以来,央行与银监会合作处理了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等事件;2011年,在一些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上,央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推动试点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种非制度化的安排显然不符合及时、果断地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要求,也与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效率的金融改革和发展要求相去甚远。具体而言,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渠道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现象仍然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低效的矛盾并存,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尚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三是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则不甚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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