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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http://www.CRNTT.com   2013-10-05 08:45:11  


 
  把握民营银行的定位

  文章表示,其实,“民营银行”并不是具有特定涵义的法律术语,这仅仅算是一个简称。根据以往的一些研究,民营银行的定位可能有如下几个明显特征:一是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二是民营资本处于整体控股地位;三是风险自担的商业银行;四是在限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社区银行;五是规模上的小型和数量上的众多性;六是主要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小额贷款等;七是监管上适用现行法律法规。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民营银行是否是中国银行业一个新的分类?民营银行与现有的银行类型是什么关系?从以上几个主要特征看,民营银行可考虑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是“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标的银行;其次,是“股份制银行”,而不是合作制银行,不是翻版的“农信社”,股东数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是“民营资本控股”,而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第四,是“区域性银行”,至少发展的初衷不是令其成为持有全国性牌照的银行;第五,是小银行,而不是大银行,服务对象也应当以小企业为主。关于服务对象,难以作出规定,只能通过信贷政策效果评估进行“窗口指导”。这一点,还可以从法律、监管、信贷政策等角度进行探讨。

  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文章指出,关于民营银行的持牌制度,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多数人理解,目前讨论的民营银行,应是全牌照的银行,允许全面办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各项银行业务,既可以吸收存款,也可以发放贷款;既可以吸收企业存款,也可以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但也有观点认为,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在设立民营银行时,可借鉴英国等国家的银行多级持牌制度,尝试探索一种新的、有限持牌的商业银行运营模式,即对民营银行的负债业务引入合格存款人制度,对存款人做出一定限制,比如不得吸收居民储蓄存款,或只能吸收一定数额以上的存款,体现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并防范民营银行出现倒闭风险时对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冲击,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这是值得探讨的。

  从政策导向角度出发,为鼓励出资人将民营银行定位为社区银行,并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可考虑借鉴美国发展社区银行的经验,对在一定区域内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银行,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可降低民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增强贷款投放能力。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财力状况,建立区域性的社区银行政策性业务补偿基金,向社区银行在社区承担的部分政策性业务提供支持,确保社区银行的正当经营利益。同时,为了鼓励此类有限制牌照银行改进管理、改善经营,可以视其经营状况、市场声誉和一定的经营年限逐级向上申领高等级牌照,以形成正向激励。

  建立有效的保障监督

  文章认为,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看,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与支撑,是目前放宽银行准入条件的最大问题。如果制度建设滞后,大幅度降低准入条件、大量增加民营资本控制的商业银行,很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可考虑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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