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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业转型与政策选择

http://www.CRNTT.com   2014-01-16 08:45:48  


 
三、农业转型期的政策选择

  文章表示,在农业发生重大转型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日趋活跃时期,客观分析农业转型期的重大变化,制定相适应的农村政策,不仅关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而且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阶段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中国的农业份额已经降到一个转折点,这一份额今后还会进一步下降。这一格局很容易产生农业无足轻重的错误认识。中国教训是,农业政策稍有不慎,对全局影响难以短时间挽回;成功实现现代化经济体的经验是,农业份额降低后,农业的基础地位反而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政策更大。现在急需研究农业份额下降后“三农”的新特征、新情况与新问题,制定新阶段的农业发展战略。在我们看来,新阶段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农业份额下降以后,农业的绝对值还会不断增加,农业产业的竞争力须不断增进。 二是农业对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在相当长时期不会减低,而农业产业提供食物安全的重要性还将不断提高。三是农业的功能将不断延伸,从生产向生活和生态的功能扩展,对人类生活品质的重要性将不断上升。

  第二,必须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在上一轮高速发展中,我们一直没有解决好“三化”同步发展问题。工业化、城镇化高速推进,农业仍维持在传统农业状态;沿海地区基本实现工业化,但农业基本消失;内地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重任,但陷入“粮食大县、财政穷县、农民贫困”恶性循环;候鸟式城镇化妨碍生产要素流动和农业生产关系调整。在下一个发展机遇期,“三化”的不协调会成为发展的障碍。一是需要研究“三化”协调机制,使农业现代化成为工业化、城镇化的基础。二是依靠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三是促进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流动与合理配置。

  在三化协调发展前提下,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城乡共同发展,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如何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作出总体安排,是未来处理工农关系及城乡关系的基本方针。一是通过城镇与农村共同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不能城市一片繁荣、农村陷入凋敝。二是避免城市和农村一样化。决不是按城市的标准和风格来建设农村,更不能以城乡一体化为名行消灭农村之实。三是工农要互惠、城乡要共赢。工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城市的繁荣不能以掠夺农村资源为手段。

  第三,赋予和保障农民更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一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保障三者土地权利。二是在政策和法律上明确“长久不变”的内涵和实现形式,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三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出让、可租赁、可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进入市场权利,实现同权同价。四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更公平分配,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比例。五是推进集体资产经营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六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可抵押、可担保、可转让。

  第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一是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基础上,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二是促进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完善农户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权能,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者效益。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三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落实专业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帮助合作社建立明晰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完善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鼓励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工业的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专业合作社对农户服务的能力为标准, 推进合作经济的发展,防止地方片面追求专业合作社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四是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研究,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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