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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者:承认台湾“治权”有利有弊

http://www.CRNTT.com   2014-05-24 00:16:03  


未来两岸可用“共享”思路处理台湾治权问题。
  中评社香港5月24日电/上海市公共关系研究院研究员李秘副院长在《中国评论》月刊5月号发表专文《台湾“治权”问题论析》,作者认为“在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期后,两岸在涉及台湾公权力的问题上已经有了一些新做法:大陆认可或者是放宽台湾当局的治权行使,但是这个认可并非简单地是大陆让步、台湾获利,而是由两岸共享和双赢。这是一个全新的思路。未来两岸可以进一步用“共享”的思路来处理台湾治权问题,一方面让台湾获得更多的治权活动空间,同时也扩大大陆对台湾治权的影响力,维护和强化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未来双方可以进一步丰富“两岸共享”的实践经验,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对此两岸可以进一步共同探索”。文章内容如下:

  随着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两岸公权力的行使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今年2月11日,国台办主任张志军与台湾陆委会主委王郁琦在南京举行了正式会谈并互称官衔。标志着两岸在“两会”机制之外,形成了一个官方互动的新机制。那么大陆应如何对待台湾的公权力部门?大陆能否承认台湾的“治权”?这是今天两岸关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台湾“治权”问题的性质

  在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所以当1945年台湾回归祖国之后,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但是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不再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其管辖台湾的合法性不足。但是两岸尚未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政府继承尚未完成,台湾当局在台澎金马地区仍行使事实上的管辖权。

  台湾当局的这种状态与民法上的“占有”很相近。占有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各种物权)的合法占有;另一种仅仅是事实上的控制,而非一种权利。从1945年到1949年这段时期,国民政府对台湾的“占有”是“合法占有”。但是以1949年为界,台湾当局对台湾的“占有”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不再是“合法占有”,而是事实占有。

  1990年以后,台湾废除《动员戡乱临时条款》,承认大陆是一个政治实体,随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府机构。有人据此认为,目前台湾已实现民主选举,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台湾当局既然得到选民的授权,自然就是合法政府,拥有完全的管辖权。但这一说法混淆了“人民”和“住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她的“人民”是包括台湾人民和大陆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台湾的选民只是居住在台湾的“住民”而不是主权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在民,并不是主权在“住民”。台湾当局只得到2300万台湾人民(他们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的授权,而并没有全体中国人民中的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台湾当局只有部分地合法性而没有完整的合法性。

  但是台湾非常希望大陆承认两岸是“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承认台湾当局为合法政府。为此他们提出了“治权”论述。在最初的意义上,治权就是政府权力。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治权既可以指地方政府的权力,也可以指中央政府的权力。台湾的治权论述绝不是要求大陆承认台湾作为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治权,也并非要求大陆承认台湾当局对于台澎金马的事实管辖。如果是第一种,大陆是很愿意承认的;如果是第二种,大陆实际上也已经满足了它。因为过去六十多年来,大陆在事实上接受了台湾当局的存在。台湾的治权论述是为了要凸显台湾存在一个并不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与大陆平起平坐的合法政府,它拥有完整的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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