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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机长判3年,岁月号船长情何以堪

http://www.CRNTT.com   2014-12-24 11:34:35  


韩国逃跑船长被判36年
 
  而韩国刑法虽属于大陆法系,对紧急避险也有限制性的规定。韩国刑法典第32条对于紧急避险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紧急避险之规定,不适用于负有不得逃避危险责任者。”同时韩国刑法第18条对不作为犯罪作出明文规定:“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引起危险,而未防止危险之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所致的结果处罚”。

  由此可见,在船舶航行时,船长和船员在法律上已经负有了对在船乘客安全的法律责任。再来看和船长逃跑行为相关的法条,韩国《船员法》第11条规定,船舶在遇到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第132条规定,船长违反第11条规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了弃船先逃罪:如果船只发生紧急情况却无视发出求救信号,或事故船只的乘务员未履行救援义务造成乘客遇难,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

  总之,如果发生类似船长弃船逃跑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可能被拿来起诉的罪名包括遗弃致死罪、不作为杀人罪、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等。与“岁月”号沉船事件类似的还有2003年大邱地铁火灾案,当时地铁司机崔承烈将列车钥匙拔出并飞奔逃跑,造成乘客被关在充满有毒气体的地铁车厢内,最后崔承烈被法院以不作为杀人罪宣判。

  而中国弃机逃跑的机长却无法被追究脱逃的责任

  中国机长不能临阵脱逃的规定,见于《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机长应该最后一个走,但对于如果逃脱行为发生应该怎么惩罚却没有规定,显然这种“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无法拿来具体量刑。

  再看刑法,虽然刑法有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说得很模糊,在这次伊春空难的一审判决中,就没有把机长的逃跑行为列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之一,而仅仅是关注其他违规操作。

  结语:实际上,机长临阵脱逃要比其他任何违规操作的性质都恶劣,但如果脱逃的行为得不到追究,乘客的安全又谈何保障。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4-12-20 第30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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