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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田飞龙谈梁游闹剧

http://www.CRNTT.com   2016-10-20 00:18:17  


昨日上午建制派流会成功,成功阻止梁游宣誓进入立法会,图为现场抗议人士击掌相庆。(中评社 黄博宁摄)
  中评社香港10月20日电(记者 黄博宁)香港律政司18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禁止梁颂恒、游蕙祯的再次宣誓,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法院接受司法复核请求,但拒绝颁布禁制令。昨日上午,建制派集结至立法会示威区抗议,11时大会开始,建制派集体流会,梁、游两人宣誓未完成。

  中评社专访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兼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他表示:第一,根据梁游现场行为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可视为两人已经离任,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应依法宣告两人议员资格丧失;第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第2款,只适用于当天因病因事无法出席,或因技术性失误的裁定无效,两人在第一次宣誓时已经完整、正式地表达了自己的政治理念,明显与《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相违背,不应再给予宣誓机会;第三,若案件最终诉至终审法院,而其既不主动提请释法又倾向做出不否决重新宣誓效力的裁决,港府有义务提请国务院由全国人大释法,明确《基本法》第104条关于宣誓条款的规范内涵和构成要件,给终审法院提供有效司法指引。这短期内固然会引起香港社会的政治风波,但长远看有利于改善港府管治,维护立法会运作,明确议员的从政底线。

  中评社:您怎么看待梁游宣誓闹剧,以及昨天的流会?

  田飞龙:梁颂恒、游蕙祯宣誓所引发的争论,包括律政司入禀法院、法院驳回律政司的禁制令、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反对律政司的做法…,的确是回归以来香港面对的重大制度性危机。从发酵的情形看,很难通过香港内部的自治机制解决,或许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适合的方法介入,使《基本法》的运作恢复到良好状态。

  中评社:梁游两人是否可以重新宣誓?如何能宣告议员资格丧失?《宣誓及声明条例》应该如何适用?

  田飞龙: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19条,“……如在立法会任何其他会议上作出,则须由立法会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议员监誓。”议员进行第二次宣誓,有两种情况。第一,因事或因病宣誓当天无法出席立法会首次会议。第二,虽然在立法会首次会议上已经宣誓,被立法会秘书长认定为有效宣誓,但因个人申请并经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决某议员之前的宣誓有问题,而需要重新宣誓。第二种情况的适用范围,应是因为非政治性的技术原因,如因紧张导致的语序不对、所读誓词不准确,或无心之失,如本次黄定光议员漏读了“香港”两字。梁游在上次宣誓中,已经完整、正式的表达了自己的政治理念,传达出的信息明显与《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向违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议员资格相排斥。因此,不应该给予其重新宣誓的机会。

  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再依据该条b项,必须取消两人就任资格。上周三监誓的秘书长陈维安,在宣布宣誓无效时,也可宣告议资格的丧失。选举出立法会主席后,梁君彦有资格根据两人上周三的行为,宣告两人的立法会议员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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