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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香港在中美数字贸易中优势与挑战

http://www.CRNTT.com   2024-10-02 00:00:45  


 
  (一)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在香港,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包括跨境转移)均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约束,因此,修改和完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香港深化中美数字贸易、加快成为全球数据流动中心意义重大。同时,一旦确立中国内地、香港、美国互认的标准合同条款,将极大便利三地企业间的数字贸易。

  首先,修改和完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健全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为核心的信息、数据法律法规,是促进数据在香港高效流动、适应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和国际法律环境的制度保障。在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需尽量做到兼顾中国内地和美国的相关法律。例如,将“个人资料”的定义范围扩大为中国内地与美国对于“个人信息”定义,以便“车同轨,书同文”,助推三地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一致。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处罚措施的完善,可径直规定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与中国内地“高达5000万人民币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美国“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处罚,以及向每位消费者支付最高750美元的赔偿金”惩罚程度相匹配。

  其次,建立三地统一的标准合同。鼓励香港牵头与中美协商制定三地流通的标准合同,通过与中国内地和美国数据保护机构的深入沟通,把握各自的数据保护要求和合规性标准,最大程度找到共同点,制定三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条款。同时,应考虑不同法域的管辖和适用问题。在国际法框架下,合同条款应载明丰富的法律选择和有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体现出香港作为牵头方“超级联系人”的功能定位,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及时解决。此外,在实施成熟后,可建立标准化合同的格式合同,有效降低企业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相关业务的合规成本,促进三地商业交流与合作。

  (二)主动牵头制定三地数据流动协议

  2023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应分别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属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也为两地提供了共同遵循的监管框架。本文建议,香港可以《欧美数据隐私框架》为基础,围绕《指引》要求,制定三地数据流动协议。具言之:借鉴《欧美数据隐私框架》,依托多边协议打通跨境数据流,开辟数据出境的便捷通道,完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以区域为基础建立的合作框架便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美国就数据保护议题充分沟通各自的诉求和关切点,力争协商一致达成规避风险的配套系列措施,并定期通报各方落实、执法、监督进展等情况。在监管方面,处理三地不同监督管理机构如何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可立足于《指引》,明确数据流动的法律框架与合作机制,例如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中转方、境外接收方应分别向各自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同时采用数据出境事中事后保障机制,构建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与属地监管机构直接沟通或申请司法救济;(2)向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起诉;(3)申请由下文详细提及的国际调解院进行仲裁。此外,可建立数据出境安全保障机制,对数据出境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丰富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出境数据全生命周期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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